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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步入深水区:专家共议监管活力与投资者权益平衡之道

2026-07-23 01:05 来源:EBC券商 浏览:1

在近日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经典案例评析系列丛书”新书发布会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思享会上,多位来自高校、券商及律所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资本市场制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信息披露监管及私募基金治理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制度建设的重要窗口期,信息披露作为市场运行基石的定位愈发突出,而私募基金领域正积极探索“差异协同”的监管新范式,标志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已进入多维度协同推进的新阶段。

投资者保护:立体追责体系日趋完善

投资者保护成效是衡量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质量的最直接体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洁在接受采访时指出,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释放出全面强化权益保障的明确信号。她表示,目前刑事、行政、民事三方联动的立体化追责框架已基本构建成型。刑事追责层面,市场监管持续压实上市公司实控人、中介机构等核心主体的责任,打破了过去“重罚款、轻刑责”的格局;行政惩戒力度同步升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典型案件的罚款倍数普遍达到违法所得的3至4倍;民事维权渠道也实现了多元创新,先行赔付、纠纷调解、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责令股份购回等机制并行落地,大幅降低了普通投资者的维权门槛。不过,陈洁也坦言,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维权机制仍面临落地难点,尤其是代表人诉讼的推进遭遇阶段性瓶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徐明则强调,代表人诉讼制度虽不宜高频启动,但其存在本身就具有强大的市场震慑力,能够有效倒逼市场主体恪守合规底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则从投资者结构角度分析,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散户占比高,个人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与专业判断上与机构存在明显差距。他援引澳大利亚研究数据称,绝大多数投资者不会完整研读招股说明书,市场信息传递至散户群体时损耗率可能超过九成。为此,他建议监管与市场机构积极引导散户从单一个股直接投资转向多元化资产组合,借助标准化专业投资工具弥补自身能力短板。

信息披露:夯实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基石

业内专家普遍认可,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核心支撑。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小亮结合实务经验指出,信息披露并非普通一环,而是基础性保障机制——上市公司披露文件本质上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尽职调查报告。他以康美药业案和科创板财务造假首案为例,说明违法惩戒力度显著提升:康美药业案中5.2万名投资者获得24.56亿元赔偿,科创板造假案相关责任方拿出十多亿元先行赔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已大幅提高。同时,吴小亮强调,高质量信息披露不等于无边界披露。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科创企业的核心价值集中在算法、配方、技术路线等商业秘密,过度强制披露可能削弱企业竞争力,科创板已建立信息披露豁免制度。如何在事前沟通与信息披露自主权之间厘清边界,仍需持续探讨。

徐明进一步阐明了信息披露的底层逻辑:资本市场本质上是信息驱动市场,信息决定预期,预期驱动投资决策,最终实现资本配置。财务造假在监管规则中统一归类为虚假陈述类信息披露违法。他注意到,近期专项规则密集出台打击财务造假,精准瞄准融资端企业最突出的合规短板。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则从宏观视角指出,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命题是打通资本市场、居民收入与宏观经济增长的正向循环。他提出,上半年电子、通信板块成交量占全市场总交易规模四成以上,行业交易高度集中格局不可持续,资本市场均衡发展需依托宏观产业均衡。同时,随着国内企业跨境上市、海外并购需求增长,配套金融服务出海已成为必然趋势。

私募基金监管:探索“差异协同”新路径

在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基础制度之外,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优化成为研讨重点。202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国内私募基金行业首份国务院层面系统性顶层设计文件。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梳理了行业法治化历程,并从五重维度解读该文件的制度价值:一是抬高准入门槛,对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私募基金设置更严格约束;二是落实名称与业务实质匹配原则,细化登记备案标准;三是完善配套规则,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出台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强制托管等专项制度;四是充实监管力量,依托监管科技搭建风险动态监测平台;五是激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领域的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

在监管尺度把控上,郭雳点明了行业监管的核心矛盾:私募基金作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资管业态,其监管框架需在规范发展与激发活力之间统筹兼顾。若细则过于细碎,将直接抑制创新动能。这份指导意见以“差异协同”为主线,力求在从严监管与保留活力间寻找动态平衡,这一模式仍处于持续探索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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